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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发布

关于共同维护扬州泰州国际机场

净空安全的告广大市民书

为确保飞行安全

对机场附近范围实施管控

禁放限放烟花焰火无人机等

您工作、生活的地方正处于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净空保护区是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而划设的区域。为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低慢小”飞行器、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的主要种类及危害

“低慢小”飞行器

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飞行器具,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烟花焰火

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空飘物”

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漂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危害:(1)可能造成航空器发动机空中停车或者仪表指示故障,甚至使飞机损失升力,造成飞行安全事故。(2)撞击航空器机翼、机身尾部或起落架,被系留绳、广告布条缠挂在航空器各种操作舵面上,危及航空安全。(3)可能吸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损伤,甚至造成发动机起火,引起严重飞行事故。 

二、具体管控范围要求

1.禁放区:机场跑道两端各15公里、两侧各6公里范围内,禁止燃(升)放烟花焰火和空飘物。

2.限放区:以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除去禁放区以外的区域,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和空飘物。因重大活动需要升放超过150米高度烟花焰火的,活动举办方应事先书面征求所在地省(市)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

三、法律责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联系方式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影响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举报方式及电话:

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净空巡查:18936269338

扬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0514—86100110

扬州市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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