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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保险欺诈宣传月 平安人寿无锡分公司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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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化解保险金欺诈风险,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平安人寿无锡分公司于今年5月全面开展了反保险欺诈专项宣传活动。

一、多年来坚持不懈反保险欺诈

平安人寿无锡分公司多年来均坚持开展反保险欺诈专项宣传活动。期间不断积累经验,持续创新宣传模式,以便更广泛地传播反保险欺诈知识,营造全社会反保险欺诈的氛围。一方面在柜面服务窗口展示宣传海报;另一方面,撰写反保险欺诈系列推文、制作宣传视频,通过自媒体渠道进行发布和传播,让社会公众了解保险欺诈的危害。

反保险欺诈工作成果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坚持不懈,不断加强宣传,让反保险欺诈的意识深入人心,从思想源头上形成“不想做”和“不敢做”的震慑氛围,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平安人寿无锡分公司在行动!

二、保险欺诈类型

保险欺诈共有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欺诈行为:

1、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2、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3、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

保险诈骗罪—《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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