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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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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当天,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规范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内容,着力构建“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最核心的部分,是这部条例中最基础内容之一。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四种类型,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主要包括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工作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目标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此条例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可以向哪些部门和单位投诉、反映、求助?条例提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工会、青年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由于年龄、智力、身体以及生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更需要外界的帮助。对此,条例提出要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其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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