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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电动车“飞线”充电最高可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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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电动车“飞线”充电最高可罚1万元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禁止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在建筑物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标准最高可至1万元。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权等,通用航空单位也将被纳入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明确禁止在走道、楼梯间等处停放电动车

目前实施的《江苏省消防条例》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江苏省于1995年制定《江苏省消防条例》,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进行了修订。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火灾频发,特别是在住宅楼内发生这类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此专门新增一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套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建设集中充电设施。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和住宅户内。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建筑物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南京某小区曾存在的“飞线”充电问题

与之相应的,征求意见稿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的处罚条款。第四十条规定,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在建筑物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处罚标准与应急管理部2021年出台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一致。

通用航空单位将被纳入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小区内建筑的消防设施在迫切需要维修、更新时,可能会因为程序和资金问题而“卡壳”。征求意见稿在延续了对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权规定的基础上,将“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县(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同时新增一款规定,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航空单位纳入所在地消防应急救援体系,组织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必要的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和日常训练。发生火灾、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调用通用航空单位参与应急救援,通用航空单位应当服从调用。紧急情况下,需要航空运输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或者利用航空器开展搜救人员、现场勘查、物资投放、灭火药剂喷洒等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许可。

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设一章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各方的消防工作职责和安全义务。在《法律责任》章节,除了有关电动自行车的处罚规定,还增加了其他多项行政处罚条款。

>>>新闻链接

如何对征求意见稿出意见?

目前,《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8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消防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3308321。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qyjf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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