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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以案说法:下班途中接孩子被撞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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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伤保险专家们以案说法,对一些企业和参保人员关注的争议性话题一一解答。

10月24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的工伤预防暨职业病防治走进校园、走进机关、走进企业“三走进”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上,工伤保险专家们以案说法,对一些企业和参保人员关注的争议性话题一一解答。

情形一:

员工操作不慎受伤

案情简介:张强(化名)从业于一家科技公司。去年9月,张强在工作过程中右手不慎被冲床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末节指骨骨折。两个月后张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受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确认张强受伤事实并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诉称张强系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手指受伤,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社局认为,张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有异议却没有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至于张强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定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张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强所受伤害是否出于工作原因、能否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强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手指,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规定,职工在工作中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视同)为工伤,只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不认定(视同)工伤。

情形二:

工作期间上厕所滑倒受伤

案情简介:陈婷是某公司员工,一天在上班时上洗手间,因厕所刚被清洁工打扫过,地面湿滑,陈婷滑倒导致腿部骨折。事后陈婷申请了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认为陈婷受伤是发生在洗手间内,且是本人不小心滑倒导致,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非工作原因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理后认为,陈婷在单位上班时使用洗手间滑倒导致受伤,是为解决合理的生理需要,其受伤情形符合相关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解决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

  情形三:

下班途中接孩子回家被撞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0日17:50左右,薛某从公司下班骑电动车回家路过学校时接自己孩子一起回家途中被车辆撞倒受伤,目前呈植物人状态。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30左右。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事后薛某丈夫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认为薛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一是下班回家时间延长。薛某正常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只需25分钟左右,而事发时由于顺道去中学接孩子,事故发生时其离下班时间已逾40分钟;二是交通路线的改变,薛某当天下班后未按常规路线回家,而是先去接孩子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了车祸,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下班回家的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薛某下班回家途中顺道接小孩为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活动,而下班回家时间的延长、交通路线的更改等都为这一必须活动所引起。既然下班途中顺道看望小孩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为实现这一行为或实现这一行为之后的延长了下班回家时间、更改了交通路线的后继行为就具有合理性,合理行为不应作为否认工伤认定的依据。

情形四:

职工参加单位旅游时意外受伤

案情简介:某纤维制品公司职工王艳艳自愿报名参加单位组织的黄山夹溪河漂流汽车三日游活动,结果在下山途中不慎摔倒致颌面部受伤,后被诊断为左上牙1右上牙3冠折、右上牙1牙2根折。王艳艳所在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对公司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每年都会根据员工自愿报名原则组织旅游,由公司提供旅游线路供全体员工选择,以员工选择较多的线路作为旅游目的地。由此认定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旅游属于企业福利,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不含指派职工完成工作任务的娱乐休闲活动,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无关联,不属于企业的生产性经营活动,不是工作的一部分,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省人社厅副厅长梅仕城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03万家,参保人数1983.73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11.1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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