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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应急公布第四批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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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今年四季度,无锡市应急管理局部署开展了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宜兴市2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关键词:免除或者转嫁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未记录安全检查情况

8月14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普阀业(宜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车间出租给江苏三谷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第五条第9项内容为免责条款,免除或者转嫁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且未记录对承租方的安全检查情况。

案例二

关键词:未统一协调、管理;未记录安全检查情况

7月24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宜兴市月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记录对承租方的安全检查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实际负责人王某作出处罚款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还专门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温馨提示

因生产经营转型等原因,部分生产企业存在将生产场所转租或分租的情况,在这个行为中会出现两个或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生产活动产生相互影响。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出租方约定承租方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共区域进行统一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为了尽量避免生产经营活动的交叉影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相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切记不能因忽视“小细节”酿成安全生产“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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