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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查处2起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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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23年四季度,无锡市应急管理局部署开展了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2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10月10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新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行车检维修项目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在对铆焊四车间西10吨行车小车电路进行高处检维修作业,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行车检维修项目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中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二:

2023年8月17日,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无锡市湖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经调查,该公司作为出租方已对其出租的三家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公司负责人整改期间注意事项及出租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处理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中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件启示: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隐患。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有利于明确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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