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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收听温度法则:自家园地割韭菜 哪知误食百草枯

摘要: 本案是一起比较罕见的人身损害侵权案件,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显而易见。但是,案发时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加害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贸然提起诉讼,加害方断然否认的话,受害人将会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

[本期主题]

自家园地割韭菜,哪知误食百草枯

[案件背景]

家住常州市天宁区的张某夫妇在武进区一乡镇经营了一家五金店铺,平时会在附近的空地上种些时令蔬菜。2018年8月5日傍晚,张某夫妇前往自家种植的菜地上打算割些韭菜回家。当晚,二人在食用时便觉韭菜味苦,于是在吃了半盘后就不再食用了。哪知没多久,二人便感到肚子隐隐作痛,但也并没有放在心上,只以为是吃了什么不干净的东西。谁曾想,第二天早上醒来,肚子愈发疼得厉害。

张某这才想起来,前一天割韭菜时刚好看到隔壁王大妈在不远处喷洒农药,猜想王大妈会不会也喷洒到了自家菜地的韭菜上?于是张某夫妇赶忙前往菜地想要问个究竟,追问之下才得知王大妈为了清除杂草确实在张某夫妇种植的菜地旁喷洒过农药,而且喷洒的是剧毒百草枯。

听罢,张某夫妇赶忙前往常州人民医院进行检查,隔天又转至无锡人民医院治疗,且转院当天就住进了重症监护室,治疗13天后才转至普通病房,并最终确诊为“百草枯”中毒。仅住院期间,张某夫妇就已为此支出了近七万元的医疗费,且出院后长期在家服药休养,日常生活和家庭收入受到严重影响,饮食和睡眠质量也急剧下降,张某夫妇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双重打击。

[案件要点及解决思路]

本案是一起比较罕见的人身损害侵权案件,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显而易见。但是,案发时并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加害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贸然提起诉讼,加害方断然否认的话,受害人将会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

承办律师在了解具体案情后,认为搜集加害方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是当务之急。但是,案发时并无任何监控录像或者人证物证,那么只能想办法让加害方自己承认侵权的事实。

案发后,受害人夫妇多次找过加害方协商此事,对方虽态度比较强横,但也并未矢口否认。由于受害人夫妇并没有掌握比较完善的录音录像证据,所以案件代理工作首先要以此为突破口。

承办律师在征得受害人夫妇的同意后,联系到常州老娘舅电视栏目组,打算以协商调解的形式搜集并固定对受害人夫妇有利的证据。面对镜头,王大妈也承认了在受害人夫妇菜地旁喷洒农药的事实。节目播出不久,有请大律师电视栏目组也对此案进行了节目录制,本打算当场联系王大妈核实此事,但未能取得联系。

在私下协商以及电视台居间调解的过程中,王大妈夫妇均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得知治疗费用如此高昂之后便开始回避起来。

协商未果后,承办律师代为将王大妈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王大妈一方始终否认受害人夫妇的损害后果与其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受害人夫妇的诉讼请求。但是,在一系列证据面前以及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案件最终取得了相对比较圆满的结果。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及双方同意,王大妈于2019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张某夫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60000元。

[律师点评]

王大妈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百草枯”系剧毒类农药的情况下,在案发菜地旁边喷洒农药后却未能履行提示告知义务,致使张某夫妇食用溅有该农药的韭菜而中毒,严重侵犯了张某夫妇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本案中,王大妈因无心之过造成了张某夫妇健康受损,产生了实际的医疗费等费用,并因此误工而导致收入减少。如果张某夫妇经司法鉴定后达到了伤残等级,那么王大妈还将赔偿其他的巨额费用。

考虑到王大妈确系无心之过,且家庭情况也较为困难,即便案件胜诉后也要面临执行不能的可能,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的工作,加上代理律师的努力,双方才最终同意以一次性赔偿60000元调解结案。

当事人在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后,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不过,除了是非判断以外,当事人还应注重价值取舍,避免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最大化地减少自身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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