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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护洪泽湖 强化入湖河道地方政府责任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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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拟通过将洪泽湖管委会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强化入湖河道地方政府责任等规定,遏制和逐步解决洪泽湖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省水利厅厅长陈杰受省政府委托作立法说明时介绍,当前洪泽湖治理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存在水域面积萎缩、湖泊空间受到侵占、水体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退化、基础设施薄弱、防洪标准尚未达标、洪泽湖区域周边产业布局统筹规划尚不合理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制度设计,加大管控力度,强化刚性约束,推动保护走上法治化道路。

洪泽湖管理保护职责涉及多层级、多个行业主管部门,为破解“九龙治湖”困局,条例草案将已经探索成功的洪泽湖管理委员会模式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省政府设立的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洪泽湖保护工作,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为强化落实,条例草案规定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保护规划以及管委会制定的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

为强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拟明确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同时加强产业布局管控,明确入湖河道管理范围以及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生产项目,扩建、改建的生产项目不得增加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另外还规定了加强农田灌溉退水的治理和水质监控,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等。

条例草案系统加强了洪泽湖水资源、水域岸线、砂石、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渔业、文化等资源的保护力度。记者注意到,洪泽湖采砂管理拟实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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